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下面這個案例詳細解讀消費者維權過程和相關法律法規,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產業興則農村興。2018年,北流市民樂鎮黎春林和黃妹英夫婦承包了20多畝番石榴果場,本以為有了果園后全家能很快過上小康生活,卻不料買的肥料為不合格產品,導致果園失收,損失慘重。
為此,黎春林夫婦將生產及銷售不合格肥料的兩家公司同時告上了法庭。2021年8月,北流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了判決。
因施不合格肥料,果園失收果農索賠
黎春林和黃妹英夫婦于2018年7月15日承包北流市民樂鎮某村20.78畝番石榴果場。2018年10月29日、11月16日分別從化肥銷售公司處購買由藍某化工公司生產的某品牌高濃縮增效肥料9包、12包。
2018年10月30日、11月17日分別使用該肥料后發現整個果園番石榴樹出現黃葉、落葉、早熟落果現象。發現果樹異常后,黎春林夫婦向北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
后當事三方協商同意,請第三方鑒定公司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對該批肥料進行質量鑒定。經檢驗,認定黎春林夫婦購入并使用的由藍某公司生產,某化肥銷售公司銷售的某品牌高濃縮增效肥料為不合格產品。
由于該化肥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導致黎春林夫婦番石榴果園2018年、2019年四季番石榴失收,經相關部門鑒定,評估損失為35.46萬元。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21年1月15日,黎春林夫婦將藍某化工公司和化肥銷售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兩家公司共同賠償因其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造成的經濟損失35.46萬元;案件受理費、評估費由被告負擔。
法院深入開展調查還原事實真相
北流市法院經調查審理,結合相關證據,認定了黎春林和黃妹英夫婦因購買和使用藍某化工公司和化肥銷售公司生產銷售的某品牌高濃縮增效肥料,導致果園2018年、2019年四季番石榴失收的事實。
法院審理查明,黎春林夫婦向北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后,北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使用的某品牌高濃縮增效肥料抽樣并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進行檢驗,2019年4月15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作出檢驗結論:抽查產品不合格。
2019年5月8日,北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黎春林夫婦、化肥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海進行調解。調解后雙方自愿達成了由李某海退還3150元貨款及賠償貨款三倍金額合計9450元給黎春林,鑒定費850元由李某海承擔的協議。
關于黎春林夫婦主述的使用該肥料后整個果園番石榴樹出現黃葉、落葉、早熟落果現象,造成2018年、2019年果園番石榴失收情況,法院接到黎春林夫婦起訴后,委托正意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對黎春林夫婦種植的番石榴果樹因果實變小造成的損失進行價格評估,2021年5月28日,正意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作出價格評估意見:損失價格為35.46萬元。
法院判決兩公司賠償果園失收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涉案產品為藍某化工公司生產和化肥銷售公司銷售的某品牌高濃縮增效肥料,該產品經北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進行檢驗為不合格產品,應認定該產品存在缺陷。
黎春林、黃妹英番石榴果樹果實失收是使用該產品造成,番石榴果樹果實失收與使用該不合格產品存在因果關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藍某化工公司、化肥銷售公司已經形成了共同的侵權行為,均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責任。
黎春林夫婦番石榴果樹果實失收,經法院委托評估,損失價格為35.46萬元,評估費15273元,該評估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認定,應由藍某化工公司和化肥銷售公司連帶賠償。但化肥銷售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藍某化工公司追償。
綜上所述,北流市法院判決藍某化工公司和化肥銷售公司連帶賠償原告黎春林、黃妹英番石榴果樹損失36.99萬元。案件受理費6848元由兩公司承擔。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來源 | 玉林中院新媒體團隊制作